烟台公租房住房管理办法

导语 公租房住房管理办法有哪些?本地宝为您整理资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妥善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家庭成员,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11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芝罘区、莱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以及运营管理工作。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配合市住房保障中心做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其它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社区居委会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平衡、管理规范、严格监管”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第六条 市级负责制订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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