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导语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2025年1月2日开始,烟台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经研究,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商转公”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组业务定义

  “商转组”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的一部分直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提前偿还“原商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提前部分还款“原商贷”,形成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的模式。

  二、“商转组”业务受理范围及职责分工

  “商转组”业务原商贷银行的市级分行应为满足“商转组”业务条件,且已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了《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受委托银行。“商转组”业务受理银行需为与中心各机构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合作关系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委贷银行),且与原商贷银行为同一银行系统(包括同行的不同支行或分行营业部)。“商转组”业务受理范围及职责分工参照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划分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商贷银行是委贷银行的,必须由原商贷银行直接受理“商转组”业务。

  (二)原商贷银行不是委贷银行的,选择同行内委贷银行受理“商转组”业务。房屋所在地在六区范围内的,可在六区任选可受理业务的同行委贷银行;房屋所在地在六区外的,属地办理,选择当地委贷银行受理业务。由委贷银行负责与原商贷银行沟通协调具体业务流程和细节,后续协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原商贷、出具《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凭证》等全流程事项。

  三、“商转组”业务办理条件

  办理“商转组”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符合我市“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主借款人及所涉房屋的主要产权人,且原商贷主借款人不得变更。

  (三)所涉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正式抵押登记已办妥。

  (四)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五)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同意,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提前部分还款原商贷等相关业务。

  (六)如所涉房屋当前评估价值、购房合同价值、增值税发票价值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格认定房产价值;且转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减近3个月应还本金总额,向下取万元整数倍(只舍不入),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房屋当前评估价值暂由各委贷银行通过本行内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后填写。

  (七)原商贷还款状态需为连续、正常、足额还款,借款人未曾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暂停还款计划、停息付本、停本付息、展期等非正常还款但不影响征信报告的业务。必要时借款人需打印商贷还款卡流水进行核查。

  四、“商转组”业务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贷银行提出“商转组”业务申请,委贷银行登录烟台智慧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录入原商贷信息后打印《烟台市“商转组”业务受理申请书》(附件1),银行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借款人和配偶签字按手印确认。

  (二)借款人携带以下材料到委贷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烟台市“商转组”业务受理申请书》(委贷银行开具);

  2.《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4.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交易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烟台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未实现网上签约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档件);

  5.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6.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人一致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

  7.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或查档件)。

  (三)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委贷银行指导借款人签订《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并协调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四)打印《烟台市“商转组”业务银行意见书》(附件2).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级审批通过后、贷款发放前,由委贷银行登录烟台智慧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自行打印《烟台市“商转组”业务银行意见书》,加盖印章后上传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系统并传递纸质版。

  (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妥,委贷银行提交放款资料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委贷银行指定的账户。

  (六)提前部分还款原商贷。委贷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对原商贷进行提前部分还款操作(原则上要求放款当日完成,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日还款的,出现商贷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复计息的情况,由委贷银行负责向借款人解释说明),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机构传递《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凭证》,并将电子档案补扫完整。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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