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要求

导语 根据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详细说明见正文。

  根据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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