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供暖温度标准
导语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烟台供暖温度标准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2022 年 9 月 16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公布 根据 2023 年 6 月 10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修正)第十七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
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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