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烟台住房公积金新提取条件

导语 4月10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政策说明》,规范前提取条件共15项,经部分取消或合并,调整为11项。

  4月10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政策说明》:

  近年来,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相继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取消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提取范围,我中心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印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烟住〔2020〕7号,2020 年5月1日起执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规范前提取条件共15项,经部分取消或合并,调整为11项。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十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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