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流浪救助对象的界定范围?烟台市流浪救助基本原则?烟台市流浪救助的流程如何?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救助对象
救助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救助管理工作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2)“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是为了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街面巡查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应立即通知医疗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的,应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进行救治,由医疗机构联系救助管理机构进行身份甄别,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无偿提供救助。
救助期限
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不予救助情形
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
式;
(5)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
息;
(6)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