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详情

导语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烟台本地宝为您带来原文,请看!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详情

  1.在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

  2.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3.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供应对象应当符合我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

  4.已按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购房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5.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按序组织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6.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价格,以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10%的原则核定。

  7.共有产权住房向承购人出售的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0%,剩余30%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享有。

  8.政府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住房保障部门代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开发企业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开发企业收取。

  9.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向出售人增购不动产份额。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2年后,可以向出售人增购不动产份额。不动产份额增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计税评估价格计算,计税评估价格低于原配售价格的,按原配售价格计算。承购人增购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

  10.承购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之前,不得将住房直接上市交易。承购人已经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本办法有关限制。

  11.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12.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烟台共有产权房根据轮候评分排序结果,预计在2017年12月28日公布入围人员名单;

在2018年1月3日-5日发放共有产权购房证明;

  在1月6日-10日进行现场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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