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供暖入户室温检测规定(附供暖温度标准)

导语 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更多内容可在正文查看。

  烟台供暖入户室温检测规定(附供暖温度标准)

  入户室温检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当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进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0:00;

  (二)应当记录测量环境的即时状态;

  (三)应当在关闭门窗室温稳定30分钟后进行;

  (四)应当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0.10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五)检测时散热装置应当无覆盖物;

  (六)传感器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

  (七)读数时检测员不应走动。

  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结果应当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确认。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烟台供暖温度标准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2022 年 9 月 16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公布 根据 2023 年 6 月 10 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59 号修正)第十七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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