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租房资金筹集

导语 公租房资金筹集,烟台公租房资金筹集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其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市、区政府(管委)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园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由产权单位收缴,并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维护、养护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范围。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安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属集体宿舍的,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最终责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