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2023

导语 烟台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具体详情见正文: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我省继续实施居民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有关内容如下:

  1.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标准

项目 电量分档 提价幅度 提价后电价标准
第一档 210千瓦时及以下 0.5469元/千瓦时
第二档 210(不含)-400千瓦时(含) 0.05元/千瓦时 0.5969元/千瓦时
第三档 400千瓦时以上 0.3元/千瓦时 0.8469元/千瓦时

  2.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实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 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 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 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3.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用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一) 对于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自电力公司上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年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作为一个执行年度;对于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执行年度。

  (二) 年分档电量的确定。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实际月份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 年累计用电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电量(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电量)之和计算,累积超过分档标准电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电价。

  (四)使用实收制量控式卡表的居民用户,以日历年度为周期购买电量,以各档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电量,跨年度不结转。

  4.居民阶梯配套措施

  (一) 未实行“一户一表”用户(以下统称“合表用户”)变压器产权所有者(或委托物业公司)不得对其执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到户电价 (即最终电价) ,按居民生活用电类别合表用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执行。年度周期内,非采暖季继续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其中:档电量为147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 1470-2800 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2800千瓦时部分。

  (三)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度-400度之间,第三档为 400 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四)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一户一表”及合表用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877号)、《关于对困难职工家庭实施“精准帮扶”的通知》(鲁会[2017]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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