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导语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8℃的情况下,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若温度达不到要求,可向供热企业申请退费。

  烟台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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