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不达标能退钱吗?
导语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及退费标准,详见正文。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复(回)测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每24小时为一个计费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点击查看:烟台入户室温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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