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条件调整情况

导语 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调整详情见正文。

  根据9月15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

  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本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条件之规定,调整为“转贷申请人申请转贷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认定标准同上。

  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初审符合转贷条件的,申请人需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并于结清后1个月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转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与转公积金贷款要素应一致,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借款申请人不一致;

  (二)抵押人或共有人不一致;

  (三)抵押物不一致;

  (四)担保条件不一致;

  (五)借款人无产权或所持产权比例低于其他任一单一共有人的。

  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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