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劳动派遣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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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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