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人员资金补贴政策

导语 烟台对创业人员有哪些资金补贴政策?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者初次创业成功后,可在1年内享受市或县市区创业扶持资金提供的租金补贴和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规定,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者本人属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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