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情形可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
(四)具有以下情形可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办结时限
居民在省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符合下列情形需紧急出国(境)的申请人可持相应材料,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奔丧;处理境外突发事件;从事紧急商务活动;应试日期临近;开学日期临近;前往国(地区)进入许可或者前往国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绿色通道”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当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1、护照12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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