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九级工伤职工辞职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导语 我市参保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情请看正文:

  我市参保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 烟台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保险】,可获烟台工伤保险相关信息汇总、官网入口、办事指南、协议医疗机构、问题解答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