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柔性引才专项补贴政策详情(补贴对象+标准额度)

导语 为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根据《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鲁人社发〔2019〕3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 4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烟台市柔性引才专项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为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根据《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鲁人社发〔2019〕3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 4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服务形式

  柔性引才专项补贴发放对象,是指企业 2020 年 6 月 1 日以后,在不改变人才与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从市外(海外)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和专业机构柔性引进的重要科研项目或产业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B、C 类人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且与我市企业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或服务协议,每年累计为烟工作 3 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额度

  每年按照柔性引进人才在烟纳税的年度劳动报酬总额的 30% 给予专项补贴,每年支持不超过 50 人,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劳动报酬包含在项目(技术)合作经费中的,须标明劳动报酬的数额或比例,并以此作为柔性引才专项补贴计算的基数。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烟台市柔性引才专项补贴申报表;

  2.柔性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

  3.劳务合同、工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契约文书;

  4.企业向柔性引进人才支付劳动报酬和柔性引进人才在烟纳税的有效凭证;

  5.其他能够有效证明柔性引进人才智力服务成果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受理。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三)申报审核。柔性引才专项补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上综合服务系统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同时,将申报材料独立装印成册。

  (四)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柔性引才专项补贴申报情况进行汇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柔性引才专项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在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补贴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正式发文公布,并将专项补贴直接拨付至柔性引进人才本人或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拨付至企业账户,由企业代为发放。

  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全部柔性引才专项补贴资金,负担其他区市所需补贴资金的 70%,剩余 30%由所在区市予以补贴。市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市级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或个人。市财政负担的 70%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所在区市应尽快将另外 30%补贴资金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的,暂停该区市柔性引才专项补贴申报工作,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五、管理与监督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 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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