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办理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导语 在烟台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关于身份证材料的、代理办理的说明、撤回登记申请的说明。

  关于身份证材料的说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 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 和注册证明。

  关于法律文书的说明

  1.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应当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当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书除外。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 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具有债 权款项支付的民商事案件除外。

  3.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按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裁定予以承认或执行。

  4.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作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 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证文书以及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 国家出具的公证文书按照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关于代理的说明

  受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 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关于撤回登记申请和材料退回的说明

  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1.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原登记申请受理凭证。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予撤回;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在作出准予撤回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当事人共同取回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退回

  1.不动产登记机构准予撤回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及时取回原登记申请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单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撤回登记申请的材料、取回材料的清单应一并归档保留。

  2.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告知书、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登记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退回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告知书的签收文件。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取回申请材料自申请人收到上述书面告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取回申请材料期限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该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姓名(名称)的说明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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