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实施低速电动车限行管理通告(试行)
导语 2021年3月19日,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实施低速电动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试行)。
公布时间:2021年3月19日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实施低速电动车限行管理的通告(试行)
为优化交通出行环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9〕11号)有关规定,结合烟台本地实际,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市区内以下道路、隧道禁止低速电动车通行。
南大街、滨海北路、滨海中路。
塔山隧道、魁星楼隧道、胜利南路南延隧道、平顶山隧道。
本通告所指低速电动车为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办理登记挂牌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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