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许可

导语 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许可有哪些材料,需要哪些程序,申办对象资格有哪些。

  占用、挖掘国省道公路许可

  办理机构:公路局

  办理地址:各县市区公路局养护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1.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省厅公路局规定。

  3. 公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立体交叉。

  4. 有上级批文和特殊理由。

  申办材料:

  1. 书面申请书

  具体内容参见《路政管理规定》第9条、第11条规定。

  第9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11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2. 设计图

  办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向当地县级公路管理局(处)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 受理申请

  当地县级公路管理局(处)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赶赴现场,经实地考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

  (2)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受理:告知申请人申请受理,与当事人签订相关协议书后将全部材料报上级公路管理局(市局)。

  3. 审查:

  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所在公路管理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材料,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再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做出许可决定。

  4.决定:

  (1)准予许可,并向申请人核发《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

  (2)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2. 标准:

  详见:鲁价费发[2000]96号、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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