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2023年森林防火通告

导语 栖霞市镇村驻地外的所有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栖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栖霞市镇村驻地外的所有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严禁动火作业等一切用火行为。

  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

  四、森林防火期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对举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119、5268909。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森林防火期结束。栖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1月1日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