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

导语 烟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按规定予以报销,具体的报销标准详见正文。

  一、职工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报销。父母停薪留职、辞退的,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35%。

  (二)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70%。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在外地的现役军人),子女在外地入园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子女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70%。

  (五)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费用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70%。

  (六)以上“本地工作”“本地入园”中“本地”指“烟台市范围内,包括区市”。

  三、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幼儿家长负担。

  四、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六、中央、省驻烟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驻烟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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