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导语 烟台对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收费进行了规范,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规范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促进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健康发展,市物价局、教育局结合烟台实际,对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收费进行了规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根据新规,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首次确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申请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由学校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代收费标准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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