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什么待遇2019
导语 在烟台,上班的女性在怀孕期间能够享受到什么样的待遇,休完产假后还有优待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烟台女职工怀孕和产假前后相关待遇:
(1)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1.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5)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小编推荐: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 烟台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产假】,可获各烟台产假规定、产假办理攻略、女职工怀孕期间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