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材料。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与审核:
·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
·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重新公示。
4.审批:
·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