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 受理: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 审查:对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收养人的收养能力评估等。
· 报批:审查合格后,报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
· 登记: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 颁证:填发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