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如下: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据实结算。
(3)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1000元。
(4)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其他疾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费用据实结算。
(5)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定额为9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
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
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6)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500元(含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原来不在保障范围,自2024年1月1日起,市医保局将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除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外,其住院分娩档次享受生育医疗费的等待期、待遇标准与女职工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