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与伤情有关的病历材料。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属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
以上证明材料,已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申请人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可在申请阶段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