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长护险待遇支付标准

导语 烟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分为专护、院护、巡护,各类护理的支付待遇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长护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限额支付与按项目付费等灵活的费用结算模式。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不支付给个人。

  (一)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

  (1)专护和院护

  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每床日包干标准为:

  专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50元、170元/人/天,合并甲类慢性病的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补偿;

  院护: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天。

  (2)巡护

  巡护的 “基础护理费用 ”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每床月统筹支付限额为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人。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情况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

  (二)资金承担的日常照护费用

  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4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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