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办理委托书公证都需要什么材料

导语 在烟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需准备相应材料后,方可前往办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所需材料清单,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一、公民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包括已再婚)的应提交结婚证原件;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

  (3)拟出卖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如为房改购房,还应提供该房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如为商品房,应提供当初购买房屋时的购房合同;

  (4)如拟出卖的房屋有共有权人时,应共同办理,并应按上述委托人提交的证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5)如拟出卖的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并应共同提交上述委托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6)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8)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书公证后的法律后果及应注意的事项

  (1)委托书经公证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2)如受托人超越代理权,又未经委托人追认的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了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已产生继承的私房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或者房屋产权受限制的,申办出卖该房屋委托书公证的,不予受理。

  (4)没有房产证或者虽有房产证但不具有个人全部产权的或者尚未批准上市交易的房屋,申办出卖房屋委托书公证的,不予受理。

  (5)受托人与房屋买受人为同一人时,申办出卖房屋委托书公证的,不予受理。

  (6)如委托出卖的房屋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办出卖该房委托书公证时,除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需要,不予受理。

  (7)如委托出卖个人唯一的住房时,委托人应提交自己今后生活、居住如何安排的声明书,防止因出卖个人住房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三、风险提示

  (1)委托人委托出卖房屋,受托人可能将房屋多次出卖,此时委托人将遭受违约赔偿之诉,受托人也可能以高价出卖但只转交部分房款,或与他人串通低价出卖谋取私益,此时委托人很难获得救济。

  (2)委托人如委托受托人出卖房屋并代收卖房款的,受托人可能拒不向委托人交付卖房款,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房屋买受人无关,只能要求受托人偿付。

  (3)委托出售的房屋如系已购公房,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且出卖行为经同住人同意,如系拆迁安置所得,出卖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被安置人的居住权益;如系经济适用房,应当符合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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