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禁止进入地点

导语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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