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共有产权保障房出售不动产份额规定

导语 2017年5月1日起,烟台市将正式实施《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在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烟台本地宝为您带来共有产权保障房出售不动产份额有哪些规定的。

  共有产权住房向承购人出售的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0%,剩余30%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享有。其中,政府作为出售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由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

关于共有产权保障房出售不动产份额的具体规定:

  1.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出售人及双方的不动产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并作为承购方增购不动产份额的依据。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性质,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按照出让和按份共有权利进行登记;

  2. 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售价款按下列方式收取和结算:政府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住房保障部门代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

  3. 开发企业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开发企业收取。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性质原为划拨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乘以所出售不动产份额比例后,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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