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事故损害赔偿计算

导语 烟台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烟台本地宝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

  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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