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导语 以下内容为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具体内容有科目设置和帐务处理,详见下文。

  烟台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1.“个人住房资金”总帐科目

  本科目属资金来源类科目,下设“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和结存情况。

  收方:按规定计算的由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付方:职工支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累计余额。

  本科目应按人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2.“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

  本科目属资金结存类科目,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资金管理处专户存蓄情况。

  收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付方:职工支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住房公积金在住房资金管理处专户缴存的累计数额。

  二、帐务处理

  1.单位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1)全额预算单位:

  付:经费支出—工资

  付:经费存款

  同时:

  收: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

  收:其他存款

  (2)差额、自收自支预算单位:

  收: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

  付:业务支出(事业费支出)—工资(个人负担部分)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单位负担部分)

  2.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收:专用基金收入—住房基金收入—住房公积金补贴

  收:其他存款(银行存款)

  3.单位按规定应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收: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

  付:专用基金支出—住房基金支出一公积金支出

  4.单位将代扣的和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收:缴存公积金

  付:其他存款(银行存款)

  5.住房公积金结息

  收: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

  收:缴存公积金

  6.返还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收:其他存款(银行存款)

  付:缴存公积金

  7.单位支付给职工住房公积金

  付: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

  付:库存现金

  8.单位给职工转移住房公积金

  付: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

  付:缴存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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